淺談臨床試驗用藥的接收、保存、使用及回收
試驗用藥品是指用于臨床試驗的試驗藥物、對照藥品。試驗用藥品滲透到了臨床試驗過程中的每一個步驟,包括藥物的生產、包裝、運輸、保存、使用、回收等。今天我們從臨床試驗中
來源:醫療器械注冊代辦 發布日期:2025-08-03 閱讀量:次
在體外診斷試劑(IVD)的注冊申請過程中,分析性能評估和穩定性研究是兩項至關重要的非臨床研究內容。分析性能評估是考察試劑在實驗室條件下檢測目標分析物的能力,比如它的準確性(測的值對不對)、精密度(重復測的結果穩不穩定)、能測到的最低濃度(靈敏度)等等。而穩定性研究則是看試劑在規定的儲存條件下,它的性能能保持多久,以及在運輸過程中或者開瓶后使用期間,性能會不會變差。這兩部分資料直接關系到產品的安全有效性,是藥監部門審評時重點關注的內容。那么,用于生成這些關鍵數據的試劑本身,應該滿足什么條件呢?這就引出了我們的核心問題:能不能用研發早期小試階段做出來的、沒有完整生產批記錄的試劑來做這些研究?很多剛接觸注冊的朋友可能會有這個疑問,覺得小試樣品也是按配方配的,為什么不能用?網上也有些討論在探討這個操作的可行性。下面我們就結合法規要求,一步步來搞清楚。
首先,答案是明確且一致的:不可以,應使用在有效質量管理體系下生產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這個要求不是憑空而來,而是有明確的法規和技術指導原則作為依據。
(1)《北京市醫療器械審評檢查新300問》(中冊) 第三篇 臨床檢驗產品中第169問明確指出:“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中分析性能評估及穩定性研究資料是否可以使用設計開發小試階段的沒有批記錄的試劑?答:不可以,應使用在有效質量管理體系下生產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這代表了官方審評機構對此問題的直接態度。
(2)四川省食品藥品審查評價及安全監測中心發布的《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申報常見問題答疑(體系核查&體外診斷試劑)》中也明確:“為縮短研發周期,分析性能評估和穩定性研究用試劑能否采用研發實驗室生產的小試樣品?答:不能。分析性能評估和穩定性研究用試劑應為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經過選擇和確定后,在有效質量管理體系下生產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 同時,該答疑還解釋了原因:“申請人研發實驗室的生產條件(工藝、環境、設備、人員等)與生產車間不一致,因此申請人研發實驗室配制試劑的分析性能評估資料和穩定性研究資料不作為注冊資料提交。”
(1)《定性檢測體外診斷試劑分析性能評估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在“試劑要求”部分明確規定:“分析性能評估用試劑應為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經過選擇和確定后,在有效質量管理體系下生產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申請人研發實驗室配制試劑的分析性能評估資料不作為注冊資料提交。”
(2)《定量檢測體外診斷試劑分析性能評估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同樣有完全一致的要求:“申請人研發實驗室配制試劑的分析性能評估資料不作為注冊資料提交。”
(3)《體外診斷試劑穩定性研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在“待評價試劑要求”部分強調:“在保證產品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穩定可靠的基礎上,應采用符合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要求的條件下生產的體外診斷試劑進行穩定性評價。申請人研發實驗室配制試劑的穩定性研究資料不作為注冊資料提交。”
《定性檢測試劑性能評估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在“總體要求”部分也明確指出:“主要原材料和生產工藝經過選擇和確認后,在有效質量管理體系下生產的質量穩定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方可進行性能評估,用于注冊申報。在注冊申報資料中,不得采用原材料研究階段和實驗室研發階段生產的批次試劑進行分析性能評估。”
為什么法規如此嚴格地禁止使用小試階段無批記錄的試劑呢?這背后有深刻的科學和質量管理邏輯:
1.缺乏代表性和一致性:小試階段的試劑,其生產環境(如潔凈度、溫濕度控制)、設備、操作人員技能、原材料來源及批次管理、生產工藝參數控制等,通常與最終商業化生產的條件(在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及其附錄《體外診斷試劑》要求的車間進行)存在顯著差異 。小試樣品可能只代表特定實驗室條件下的“一次性”成功,無法反映在穩定受控的質量管理體系下大規模、持續生產的產品真實狀態。用它來做評估,得到的數據無法可靠預測未來上市產品的性能。
2.缺少可追溯的批記錄:批記錄是生產過程和質量控制活動的完整、可追溯的證明文件 。小試階段往往缺乏規范的、完整的批生產記錄(記錄原材料批號、稱量、配制、分裝、環境監測、人員操作、中間控制等關鍵信息)。沒有批記錄,意味著無法追溯該批次試劑的“身世”,無法確認其生產是否符合既定規程,也無法在出現問題時查找原因。審評人員無法信任基于這種不可追溯樣品生成的數據。
3.不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要求:注冊要求提交的分析性能和穩定性數據,必須來源于在有效運行的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系(QMS)下生產的產品。這個體系涵蓋了從設計開發轉移、物料采購與檢驗、生產管理、質量控制到產品放行的全過程 。小試樣品通常是在研發體系下生產的,尚未納入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的管控范圍,因此不符合法規對評估用樣品來源的要求。
4.與產品“定型”要求相悖:進行注冊申報的分析性能和穩定性研究,其前提是產品(包括主要原材料、配方、生產工藝等核心要素)已經基本確定(即“定型”)。研究的目的就是確認這個“定型”產品在指定條件下的表現。小試階段通常還處于工藝摸索和優化期,產品并未真正定型,此時的數據不能代表最終產品的性能。
明確了不能用什么,那么用于分析性能評估和穩定性研究的試劑必須滿足哪些條件呢?核心要求就是:在有效質量管理體系下生產的、有完整批記錄的、代表商業化生產條件和工藝的批次產品。
1.生產環境:必須在符合《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 附錄 體外診斷試劑》要求的、受控的環境下生產,例如潔凈車間或滿足特定清潔條件的環境 。
2.質量管理體系:生產過程必須嚴格遵守企業建立的、有效的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程序、規程、記錄等),確保整個生產活動受控、可追溯 。
3.原材料:應使用經過選擇和確認、來源清晰、質量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并做好進貨檢驗、標識和可追溯管理 。
4.生產工藝:應使用經過確認(或驗證)的、確定的商業化生產工藝進行生產 。
5.批記錄:必須生成詳細、完整、可追溯的批生產記錄,記錄所有關鍵步驟、參數、操作人員、使用的設備和物料批號等信息 。該批記錄是證明該批次產品生產合規性的核心證據。
6.批次代表性:通常要求使用多批(如連續三批)產品進行研究,以證明工藝的穩定性和產品性能的一致性 。
回到最初的問題: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中分析性能評估及穩定性研究資料是否可以使用設計開發小試階段的沒有批記錄的試劑?答案是非常明確的:不可以,應使用在有效質量管理體系下生產的體外診斷試劑產品。其根本原因在于小試無批記錄試劑無法代表最終商業化生產產品的真實、穩定狀態,且缺乏生產過程的可追溯性,無法滿足法規對注冊申報資料科學性、真實性和可靠性的嚴格要求。用于關鍵評估的試劑必須是按照確定工藝、在受控的GMP環境下生產、有完整批記錄證明的批次產品。這樣做出的數據和結論,才能真實反映擬上市產品的性能,為產品的安全有效提供有力的非臨床證據支持,從而順利通過注冊審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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